凭证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》第二十六条
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包管金的,投标包管金不得凌驾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%。以及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》释义中“投标包管金作废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主要为了增添挂靠串标的难度;金额2%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,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。”两者均没有设置投标包管金80万元为最高上限。
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分2013年第23下令中“142.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“投标包管金不得凌驾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,但最高不得凌驾八十万元人民币。”这里23下令明确了投标包管金最高不得凌驾80万元。
在现实招标历程中怎样掌握,好比一个估算价为5亿元的工程项目,是按2%设置投标包管金为1000万元,照旧最高只能设置80万元?
首先谈一下投标包管金为项目估算价的2%,这是国际上的老例。因此我国刷新开放初期都是这个额度。在实验历程中,特殊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都很大,用2%时,我国施工企业很难遭受,因此在制订七部委30下令(时间是2003年3月8日)时第三十七条投标包管金划定了两个指标,其缘故原由就是减轻我国施工企业的肩负。执行30下令时,以2%额度盘算凌驾80万元时,其额度为80万元;若是小于80万元时,按2%的额度盘算。
包管金怎样退回?
公司在投标文件阻止日之前作废了投标响应,放弃了此项目的投标,但包管金已经交纳,包管金是否能够如数退回?程序怎么样治理,还需要多久?
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》第35条划定:“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(笔者以为包括已提交的投标包管金),应当在投标阻止前书面通知招标人。招标人已收取投标包管金的,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。”依据上述划定,投标人应实时发出放弃投标的通知(由于已经提交了投标包管金),这样才可以要求招标人在收到放弃投标通知后的5日内,退还投标包管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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